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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苏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1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已判刑)、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吧喝酒,期间,苏某甲等人和被害人邱某某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得到平息。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丙邱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候车,遂上前将邱某某拌倒在地,用脚踢踩邱某某,随即苏某甲苏某丙梁某某等人用摩托车头盔、伸缩棍、“雪糕筒”(路障警示工具)对邱某某彭某某进行殴打。为躲避对方殴打,邱某某彭某某逃跑,苏某甲苏某乙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追赶,在**路**站附近,苏某乙等人用防盗锁、伸缩棍继续对邱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现场起获头盔、伸缩棍等物品。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苏某甲苏某乙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伸缩棍等物证;2.书证;3.证人苏某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  张伟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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