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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苏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828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63********,汉族,无,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戊、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店铺向被害人李某甲借菜刀时发生口角。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乙欲帮苏某甲出头,苏某乙、苏某甲来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店内找到李某甲理论,苏某甲使用矿泉水瓶殴打、用手扇李某甲的脸部,苏某乙那铁管殴打李某甲、李某乙、覃某某。之后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杜某某先后来到现场,使用拖把、铁管、菜刀实施殴打,最终致李某甲、李某乙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杜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持凶器恐吓他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六被告人均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苏某丁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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