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苏某乙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和被告人苏某乙系父子关系。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苏某甲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珠等配件私自改装自制枪形物一把,藏于其现住家中一楼西侧卧室床下。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甲家中另藏有一支自制火药枪,该枪系被告人苏某乙父亲苏某丙去世后遗留的自制土枪一直藏匿未向公安机关上缴,由被告人苏某乙保管。1999年苏某乙搬家时将该支自制火药枪从其老房内搬至其现居住家中二楼。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苏某甲家中存放两支枪形物被当场查获。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枪形物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供述;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苏某甲住所**;6、电子数据:苏某甲网购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苏某甲非法制造枪支,苏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苏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苏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苏某甲、苏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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