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200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马某甲、苏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5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马某甲、苏某乙伙同李某某、马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天王星KTV附近,殴打被害人张某甲,强行转走张某甲微信钱包内人民币700元。后在强迫被害人向其姐姐张某乙要人民币2000元未果的情况下,继续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并抢走其手机一部。被害人张某甲面部、头部、颈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甲、苏某甲、苏某乙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甲、马某甲、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等;8.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马某甲、苏某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书记员: 俞凯波
2019年7月11日
附注:
1. 被告人苏某甲、马某甲、苏某乙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十三册。
3. 换押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