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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街道****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7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苏某甲驾驶粤HYQ****号小型轿车由东(**酒店)往西(***)方向行驶,05时12分许行驶至怀集县**街道**中路与**路交界处时,碰撞前方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甲叫其儿子苏某乙到场顶包,其逃离现场。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07月1日苏某甲自动到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苏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人民币230800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人民币2308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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