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酒后驾驶苏G7****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港城大道行驶至通园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苏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9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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