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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住山西省阳城县**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3时05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晋E****5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长治方向行驶至晋城环城高速公路24km+400m处,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部分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庄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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