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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P****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江南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亭洪路20号门前路段时,适有被害人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2号小型轿车在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苏某甲未按规范操作驾驶,导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毁及被告人苏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覃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苏某甲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16.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苏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票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捷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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