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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111958********,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村**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B*****轿车,在本市龙亭区仁和苑小区与刘某某停滞的豫J*****汽车碰撞,被告人苏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 证人苏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英杰

20208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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