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苏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原车牌为琼C7****),从文昌市文昌大道沿着椰乡路往文昌市文新路方向行驶,2时许途经文昌市文城镇椰乡路8号前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碰撞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车厢改装、防撞护栏不全,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琼C7****号轻型自卸货车,结果造成苏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苏某甲抽取血样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足中心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55mg/1OOml。此事故经交警大队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10月31日对此事故作出第4690051201900001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苏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欧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文昌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关于苏某甲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挺
检察官助理:简丽萍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号;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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