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受贿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汉族,身份证号码3404061976********,中专文化,原潘集淮河河道管理局**管理所副所长、潘集区**办公室成员,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潘集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1年7月至2018年4月在担任潘集区**办公室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多名非法采砂人员提供帮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高皇镇**村非法采砂人员汪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苏某甲在其非法采砂期间给其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四次通过微信向苏某甲转款共计3.2万元钱,并在年、节期间送烟酒给苏某甲,苏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7年9月,汪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1万元;

2.2017年11月,汪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2000元;

3.2018年1月,汪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1万元;

4.2018年3月,汪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1万元;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某到苏某甲家楼下送其4箱洋河系列酒;

6.2017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汪某某到苏某甲家楼下送其2箱五粮液系列酒;

7.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汪某某在与苏某甲饭后送其回家到苏某甲家楼下时送其4条贵烟、2条皇家礼炮香烟。

(二)架河镇**村非法采砂人员武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苏某甲在其非法采砂期间给其提供的帮助和关照,三次送给苏某甲共计1万元现金和一部苹果手机,苏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 苏某甲和武某某在田家庵区的一个饭店吃饭的时候,武某某送给苏某甲3000元现金;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苏某甲和武某某在田家庵区的一个饭店吃饭的时候,武某某送给苏某甲5000元现金;

3.2017年6月份左右,苏某甲和武某某在田家庵区的一个饭店吃饭的时候,武某某送给苏某甲2000元现金;

4.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武某某在凤台县一商场买了一部苹果7手机,在与苏某甲饭后将手机送给了苏某甲。

(三)平圩镇**村非法采砂人员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苏某甲在其非法采砂期间给其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六次通过微信转给苏某甲共计1.01万元钱,苏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7年7月,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1000元;

2.2017年8月,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1000元;

3.2017年8月,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600元;

4.2018年1月,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2000元;

5.2018年3月,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3500元;

6.2018年3月,刘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2000元。

(四)架河镇**村非法采砂人员皇甫某某为了感谢苏某甲在其非法采砂期间给其提供的帮助和关照,两次通过微信转给苏某甲合计5000元钱,苏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7年4月,皇甫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3000元钱;

2.2017年9月,皇甫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2000元钱。

(五)架河镇**村非法采砂人员胡某某为了感谢苏某甲在其非法采砂期间给其提供的帮助和关照,两次通过微信转给苏某甲合计5000元钱,苏某甲均予以收受。

1.2017年9月,胡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4000元钱;

2.2017年9月,胡某某通过微信给苏某甲转款1000元钱。

(六)架河镇**村非法采砂人员苏某乙为了感谢苏某甲在其非法采砂期间给其提供的帮助和关照,2017年3月,苏某乙通过微信向苏某甲转款3600元,苏某甲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苏某甲个人简介、任职文件、微信转账记录、打击非法采砂夜间巡查值班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皇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担任潘集区**办公室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付丽

代理检察员:胡静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