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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村**栋**单元**户。被告人苏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苏某甲在其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村**栋**单元**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甲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甲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甲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苏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全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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