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号,住四会市**街道**院**号。2014年4月1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4月16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吴某某、宁某某的授意下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承包“**岗”(又名“姓*岗”)进行取土,取土时间为10年。每取土一方,被告人苏某甲可获得人民币1元的好处费。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苏某甲为了达到让**公司位于四会市**街道**村委会工业大道旁的工地填土工程到“**岗”取土的目的,煽动其妻子马某某、村民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等多人,用其粤H5A****小汽车等多辆车辆堵塞中电工地进出工业大道的唯一出入口,拦截给**工地填土工程运输泥土的车辆,致使多辆运泥车被迫停放在工业大道上。被告人苏某甲与其妻子马某某参与拦路的村民提供食物和发放辛苦费,在工地上搭帐篷过夜。2013年11月7日下午,填土工程实际承包方即被害人柏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处理,被告人苏某甲才解散聚集拦路的村民。被告人苏某甲拦路期间造成**公司工地填土工程无法开工和承包方柏某某的经济损失。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其四会市***院别墅***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粤H5A****小汽车被扣押。2020年2月25日,柏某某对被告人苏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粤H5A****小汽车等物证,承包合同、取土缴款凭证、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逞强耍横,纠集多人拦截工地运输车辆,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坤
2020年3月2日
附:
1.全案材料柒册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换押证壹份;
6.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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