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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臧屯镇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代理创建“茶馆”,在“茶馆”中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玩法进行赌博,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共在其上线田某某处购买38772元的房卡,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苏某乙的证言;

3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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