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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77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7月13日,被告人苏某甲在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325号接收吴某甲(另案处理)及陈某甲、黄某某笨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10万余元。被告人苏某甲共获利3、4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苏某乙、陈某甲、吴某乙、苏某丙、陈某丙、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及同案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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