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苏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号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6月期间,苏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租赁服务器、互联网接入等方式,在境外菲律宾马尼拉市鼎彩大楼、金盛隆大厦等地搭建“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多个赌博网站盘口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共注册谷某某、邢某甲、赵某某、白某某、王某乙、邢某乙等会员进行投注赌博活动。期间,苏某乙、王某甲等人分别在各赌博网站建立官方群, 客服QQ在线咨询,先后雇佣邱某某、郝某某(均已起诉)等为该赌博网站人事,雇佣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客服。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甲明知邱某某系赌博网站工作人员,仍然长期伙同邱某某为该赌博网站工作的人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合作保关等,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3万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苏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及非同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使用,仍积极参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芳
徐 利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移动硬盘1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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