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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抢夺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献县******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南皮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驾驶摩托车与苏某乙(在逃),行驶到南皮县境内,苏某甲驾着摩托车贴近正骑着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齐某某后,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苏某乙伸手去拽被害人齐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齐某某发觉并抬起左手与苏某乙撕扯,最终项链被苏某乙拽断后掉落在地上,齐某某拽倒在地。苏某乙让苏某甲停下摩托车后,苏某乙从摩托上下来,将地上的项链捡起。随后被告人苏某甲骑摩托车带着苏某乙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南皮县公安局民警盘查时苏某乙跳摩托车逃走,被告人苏某甲被抓获。后经南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条黄金项链的评估价格为2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提取笔录;**公司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南皮县公安局出具的逃跑路线及侦查抓获说明、作案路线情况、逃跑路线平面示意图;抓获证明;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叶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南皮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南皮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犯苏某乙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芳

检察官助理:王贵宾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在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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