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与妻子李某某于2018年2月6日结婚,先后生育两女一子。2019年11月,在其儿子出生后,迫于家庭生活压力,被告人苏某甲产生将其自己儿子或女儿出卖从中非法获利的想法,其通过查阅网络信息后,加入了一个名为“豫圆梦之家”的QQ群并联系了多名买家。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与买家周某某谈好以4万元的价格将其二女儿苏某乙(女,出生于2018年**月**日)出卖,并约定次日在南充市交易。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将女儿苏某乙带至南充市顺庆区文明街,将小孩交给周某某抚养,并收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离开。后被告人苏某甲给家人谎称苏某乙走失,家人报警。当晚,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案,于次日凌晨主动交代了自己出卖女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QQ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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