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苏某乙因车辆进出问题在晋江市**镇**村**陶瓷店门口发生争执,被告人苏某甲见状夺走被害人陈某某手中铁管,并持该铁管打伤被害人陈某某左肩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肩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苏某甲家属代其支付给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23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7.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