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某甲及其值班律师李某丁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苏运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 8年5月2日上午9时许,孟津县**村**组在本组苏某乙家院子里进行村民组长选举时,因李某甲对选举过程有异议,与苏某乙、梁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苏某甲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并持桌子腿殴打刘某甲。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19日经孟津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苏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苏某甲向刘某甲赔偿人民币四万元整、刘某甲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放弃追究苏某甲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某甲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某、梁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刘某乙、乔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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