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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7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故意伤害他人,2020年2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7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苏某甲因和被害人符某甲有债务纠纷便打电话约符某甲到东方市**镇**村委会,随后苏某甲从家中带一把刀放在摩托车上去到**村委会。16时许被害人符某甲、麦某甲和陈某某一起到了**镇**村委会。被告人苏某甲和符某甲先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符某甲、麦某甲、陈某某三人一起殴打被告人苏某甲时被苏某乙等人拦住。后当符某甲、麦某甲、陈某某三人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苏某甲从摩托车上拿出刀并持刀将符某甲、麦某甲砍伤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被告人苏某甲将刀丢弃。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甲腰部、骶尾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符某甲左鹰嘴及左肱骨小头劈裂性开放性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苏某甲经东方市公安局感城派出所电话联系后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感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

2.证人符某乙、麦某乙、苏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98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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