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4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已判刑)、苏某丙(已判刑)步行到河南省平舆县郭楼镇**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两台电脑主机内的硬盘、CPU、内存条盗走。经评估,被盗的两个CPU价值62元。

    2、2018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步行至河南省平舆县郭楼镇**小学,进到学校后发现学校安装了监控设备,于是放弃盗窃行为。

    3、2018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步行至河南省平舆县郭楼镇**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四台电脑主机内的硬盘、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路线、四块4T硬盘及一台交换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980元。

    4、2018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豫Q7****中华汽车到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一台教学用投影仪盗走。经评估,被盗投影仪价值1938元。

    5、2018年12月27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步行到河南省平舆县郭楼镇**村委后店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主机、一台视频交换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552元。

    6、2018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豫Q7****中华汽车到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黎庄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二十台电脑主机内的硬盘和五个CPU、六台电脑主机、一台监控录像机、四个4T硬盘及200元现金盗走。经评估,被盗的五个CPU价值245元,七个内存条价值295元,网卡价值9元,开关电源价值293元,交换机价值31元。

    7、2019年01月07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豫Q7****中华汽车到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一台电钢琴、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硬盘录像机、四块4T硬盘盗走。经评估,被盗电钢琴价值4000元。

8、2019年1月8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豫Q7****中华汽车到河南省平舆县李屯镇**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三台电脑主机的硬盘、CPU、内存条、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电锤、一台电脑主机、一台音箱,一台佳能照相机、一台视频交换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台数字展示台、四套美术器材盗走。经评估,被盗的两个CPU价值30元,红色DELL笔记本价值450元,打印机价值1019元,音箱价值96元,苹果4S手机价值175元,数字展示台价值215元。

    9、2019年1月22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到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一块电脑CPU拆掉后盗走。

    10、2019年2月7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到河南省平舆县郭楼镇宋海村委**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块4T监控硬盘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2554元。

    11、2019年春节后,苏某丙在平舆县清河大道“车*利”租车行租赁一辆豫QW****别克轿车,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该车辆到河南省泌阳县**庙顺着省道往西走,在汽车站附近的一所小学,发现学校内没有电脑等东西就走了。

    12、2019年春节后,苏某丙于平舆县清河大道“车*利”租车行租赁一辆豫QW****别克轿车,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该车辆从泌阳县回平舆县的路上路过一所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电脑内的三个硬盘、两个CPU、两个2G内存条盗走。

    13、2019年1月18日夜,苏某丙在平舆县清河大道“车*利”租车行租赁一辆豫QW****别克轿车,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该车到河南省遂平县文成乡**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十八台电脑内的内存条、硬盘、CPU、一个交流式电源供应器、两个插拔式电脑模块、三台硬盘刻录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十个内存条价值790元,七个硬盘价值1559元,电源供应器价值24元,电脑模块价值3180元。

    14、2019年1月20日晚,苏某丙在平舆县清河大道车*利租车行租赁一辆豫QW****别克轿车,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该车从确山县往南行驶至三公里附近的一所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六台电脑硬盘、内存条、CPU、四块4T监控硬盘、四台视频小电脑盗走。

    15、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豫Q7****中华汽车到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三台投影仪、一台监控主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其中二台投影仪价值3876元。

    16、2019年1月22日夜,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苏某乙、苏某丙驾驶一辆豫Q7****中华汽车到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小学,将放置在教室内的四块4T硬盘,两块电脑主机内的硬盘盗走。

以上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被盗物品共价值26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苏某乙、苏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万某某、苏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单某某等人证言

4.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无工作证明、扣押清单、汽车租赁合同、指认现场照片及被盗照片、谅解书等

5.鉴定意见: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9]第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学校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院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387****,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33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