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壮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8********,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苏某甲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从同村村民苏某乙处购买的,种植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山场的两片巨尾桉林木。经鉴定,苏某甲砍伐林木面积共计0.6656公顷,蓄积量共计66.1立方米。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林业局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苏某乙、覃某甲、覃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 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7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甲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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