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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4〕308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初,被告人苏某甲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同屯的苏某丙、覃某某、黄某某等人帮忙砍伐以2000元价格从***处购买得来的位于田东县**镇**村**屯“岩过龙”坡的59株松树。同年5月9日,被告人苏某甲雇请梁某某驾驶桂L****5号货车、唐某某驾驶桂L****5号货车将砍伐得来的14.5706立方米松原木运往田东县城销售,途径田东县**镇**村附近路段时被田东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田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计算,田东县**镇**村**屯“岩过龙”坡被砍伐的松木损失折合立木蓄积量共19.36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说明;2、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海

2014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苏某甲联系电话151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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