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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曾因盗窃,于2004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盗窃,于2004年12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8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8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杨艺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厦门市同安区芭乐KTV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电动车盗走,该车无法鉴定出价值。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流动商贩。

二、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于厦门市同安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黑色双枪牌摩托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5元。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流动商贩。

三、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于厦门市同安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苏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该车无法鉴定出价值。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流动商贩。

四、5月2日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于厦门市同安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电动车盗走,该车无法鉴定出价值。后被告人苏某甲主动上缴该电动车,现该车已被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苏某甲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

2.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闽C*****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施某某、苏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安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7.监控录像及其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用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有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主动上缴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亚端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59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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