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89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苏某甲沿三桥建章路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走至陇海铁路南侧辅道上时,捡拾到被害人张某某丢失在此地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因被害人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苏某甲打开该手机微信,发现微信绑定着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经反复测试获取微信支付密码后,被告人苏某甲通过转帐、发红包等形式,分多次将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内的15000元钱转至自己手机内,随后将赃款挥霍,手机留作自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建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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