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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社区**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8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社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潘某某的明瑞达金龟王电动车盗走,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某某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156元。

2、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幼儿园前的路边将苏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某某的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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