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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廉江市**镇**楼**号。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为筹措毒资,遂窜至廉江市**镇**村文化楼旁的小卖部处,将被害人苏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本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轮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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