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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苏某甲和被害人黄某某,相识后被告人苏某甲通过微信经常与被害人黄某某交谈,并告知其与他人合伙开设了装饰公司和沐足按摩店,虚构其宏厚的经济实力,并向黄某某暗示他有新项目将要发展。2018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甲提出想与被害人黄某某合作在长沙开设一间粤菜馆,黄某某有意向参与经营。2018年7月份,被害人黄某某妻子彭某某去湖南省长沙市培训时,被告人苏某甲带被害人黄某某参观考察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店二楼的店铺并讲准备租赁开设粤菜馆,后在酒店住宿期间,被告人苏某甲把一张伪造的转账凭单(显示苏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市云城区**号**)照片发给黄某某,让黄某某更加深信被告人苏某甲是有钱发展粤菜馆。期间,被告人苏某甲称丢失身份证、银行卡需要补办短期无法取出资金,粤菜馆需要交付订金、转手费某某装修等理由,不断向被害人黄某某要钱先行垫付,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陆续转钱给被告人苏某甲。到2018年12月,被害人黄某某开始怀疑,便到长沙寻找被告人苏某甲,发现被告人苏某甲没有租赁酒店二楼开设粤菜馆,更没有装修,发现被诈骗了,后催促被告人苏某甲还款。经多次催促,被告人苏某甲就伪造了一张还款凭证(显示为苏某甲父亲苏某乙转账了60万元给彭某某),以此拖延还款期限,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转账是虚假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被害人黄某伟某丁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一共转账890702元给被告人苏某甲,其中大部分资金是黄某某彭某某通过网上借贷所得,期间因黄某伟某丁彭某某网贷到期,被告人苏某甲陆续转账187466.61元给黄某伟某丁彭某某用于网贷还款后再续借出来给被告人苏某甲使用。经核算,被告人苏某甲诈骗了被害人黄某某、彭某某703235.39元。被告人苏某甲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个人消费等大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转账凭证,夸大履行能力,令被害人信以为真,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703235.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廖文敏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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