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份,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另案处理)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蒋某某看到陈某甲转发的信息后,告知陈某乙、罗某某、黎某某、肖某某后,陈某乙、罗某某、黎某某、肖某某便通过蒋某某找到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蒋某某分六次通过转帐人民币共5725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52500元钱通过微信或转帐的方式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蒋某某的人民币52500元钱。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黄某甲看到陈某甲转发的信息后,告知杨某甲后,杨某甲便通过黄某甲找到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黄某甲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115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钱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黄某甲的人民币10000元钱。
3、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他能帮助别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苏某丙通过梁某某联系陈某甲帮办理自己的孩子及苏某丙的小孩入学的事情,梁某某通过转帐方式转人民币23000元钱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21000元转帐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梁某某的人民币21000元钱。
4、2019年5月3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 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刘某某的妹妹看到陈某甲转发的信息后,告知刘某某后,刘某某便通过他妹妹找到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刘某某的妹妹分两次转帐人民币共50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钱通过微信或转帐的方式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刘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钱。
5、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曾某某让陈某甲帮办理孩子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收到曾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钱后,将其中的9000元钱交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曾某某的人民币9000元钱。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范某某通过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范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帐人民币共160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13500元钱通过微信或转帐的方式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范某某的人民币13500元钱。
7、2019 年5月31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黄某戊将该消息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通过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刘某某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共60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元钱通过转交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刘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钱。
8、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 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李某甲通过其小孩的幼儿园老师知道陈某甲有能力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联系到陈某甲后,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共105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9500元钱通过微信或转帐的方式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李某甲的人民币9500元钱。
9、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江某某通过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帐人民币共135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12500元钱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江某某的人民币12500元钱。
10、201 9年7月16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 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黄某戊将该消息告诉了黄某乙,黄某乙通过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黄某乙次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共90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8000元钱通过转交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黄某乙的人民币8000元钱。
11、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彭某某通过朋友知道陈某甲有能力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后,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帮办理孩子入学转帐人民币共105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9500元钱通过转交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彭某某的人民币9500元钱。
1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覃某某将该消息告诉了杨某乙,杨某乙让陈某甲帮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10000元钱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8500元钱通过转交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杨某乙的人民币8500元钱。
13、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及帮老师调动工作,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李某乙知道陈某甲有能力帮调动工作,联系陈某甲后,陈某甲以调动工作需要费用为由,收取李某乙的人民币42500元,陈某甲将其中的 40000元钱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李某乙的人民币40000元钱。
14、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在玉林市城区内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的信息,让其朋友陈某甲相信苏某甲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就读理想的学校及帮老师调动工作,陈某甲在朋友圈转发了苏某甲的信息,黄某丁通过黄某丙知道陈某甲有能力帮调动工作,由黄某丙联系陈某甲后,陈某甲以调动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黄某丙收取黄某丁的人民币49000元,将其中的人民币42500元钱转帐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其中的 40000元钱转给苏某甲,苏某甲诈骗了黄某丁的人民币40000元钱。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甲以能帮助不符合报读政策的小孩申请就读理想学校、帮老师调动工作为由,通过陈某甲与家长联系,骗取他人人民币共2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村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伍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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