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2时许,举报人林某某联系孙某某(已判)要购买1克冰毒。7月22日凌晨40分许,孙某某带着其女友吉某某的手机驾驶摩托车到三亚市梅山老火车站路口的一条巷子与林某某见面,林某某拿出3000元人民币交给孙某某,孙某某拿到现金后离开。当日1时许,孙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中心渔港与苏某乙(已判)见面,然后拿出2600元人民币交给苏某乙,苏某乙拿到现金后驾驶电动车赶到保港第二小学与被告人苏某甲见面,然后拿出2300元人民币交给苏某甲,苏某甲拿到现金后驾驶电动车离开。过了十几分钟,苏某甲驾驶电动车返回保港第二小学门口,将1包毒品疑似物交给苏某乙。苏某乙拿到毒品疑似物后返回崖州区中心渔港保港大道路口,将1包冰毒疑似物交给了孙某某后离开现场。22日2时许,孙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三亚市梅山老火车站小巷里,将1小包冰毒疑似物交给林某某。交易结束后,孙某某被佛罗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孙某某处扣押了1部VIVO品牌手机、现金406元人民币、1辆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随后林某某把向孙某某购买的1小包冰毒可疑物上缴给佛罗边防派出所民警。2019年7月23日,吉某某将孙某某使用的1部OPPO牌手机上缴佛罗边防派出所。2019年9月29日,在三亚市保港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佛罗边防派出所民警将苏某乙抓获归案,并扣押其VIVO手机1部。2019年11月22日,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保港派出所将被告人苏某甲移交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佛罗边防派出所。经鉴定,孙某某贩卖给林某某的1小包冰毒可疑物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份,未检出有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1包、VIVO牌手机2部、OPPO手机1部、406元人民币、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清单、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吉某某、孙某某、苏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琼公物鉴(理化)字[2019]555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贩卖毒品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武辉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