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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苏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45元毒品;

2.2019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45元毒品;

3.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100元毒品;

4.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100元毒品;

5.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45元毒品;

6. 2019年1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90元毒品;

7.2019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90元毒品;

8. 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了180元毒品;

9.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德新二路皇茶奶茶店后面的小巷向符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苏某甲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手机1部,从符某某身上缴获手机1部。经称重,该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共0.2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苏某甲身上缴获的1小包疑似毒品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小包毒品海洛因、2部手机(《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指认笔录、指认图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苏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63页,检察卷1册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请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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