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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473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乌市新市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11月18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4日以乌公水刑诉字[2019]第11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甲,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自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4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苏某甲因装修纠纷,在未取得本市水磨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的同意下,私自叫来开锁公司将房门打开后进入房内,并安排二名装修工人在该房屋内等待房主解决装修纠纷。次日,房主发现房门锁被更换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产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范某某、苏某乙、石某某、陈某某、苏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刘某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骆  雷

                                 代检察员  王玮韩

                                  2020年5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移送调查卷宗四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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