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江海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12月份,通过在闲鱼网站添加到售卖非洲灰鹦鹉的卖家微信(昵称:***),并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以每只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分两次向卖家购买了两只非洲灰鹦鹉,卖家利用滴滴专车从广州发货分两次将两只非洲灰鹦鹉送至被告人经营的江门市江海区******有限公司,收到鹦鹉后交付现金共10300元。后被告人苏某甲分别将两只非洲灰鹦鹉饲养在工厂和自己家中至案发。

经鉴定:从被告人苏某甲处查获的两只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每只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现场扣押的两只非洲灰鹦鹉的物证;

2.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

5.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蓬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