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苏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商丘市**县**乡**村**号。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11月2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5日24时许,被告人苏某步行来到伊川县**镇**村的伊川县**医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住院部一楼北边楼梯间内的一件罩衣盗走。
(二)2020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步行来到伊川县**镇**村村委内,将被害人李某甲存放在厨房窗户内侧的一瓶上海牌雪花膏盗走。
(三)2020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步行来到伊川县**镇**煤矿宿舍区内,欲将被害人李某乙圈养在宿舍区内的4只羊盗走。在苏某把门打开将羊放走后,被正在巡逻的**煤矿职工李某丙、王某某发现,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罩衣和雪花膏均已从被告人苏某处提取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照片说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等;2.证人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已退赃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翟海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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