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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筹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筹,男,1975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织**三巷2号出租屋三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向阳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同年12月4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阳江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筹怀疑所租住的出租屋房东杨某菊,用法术谋害他,使其睡不着觉、不舒服等。2019年8月18日7时许,苏某筹从其所租住的三楼出租屋携带一把铁锤到出租屋一楼,在一楼厨房内右手持铁锤击打杨某菊前额部位致使其倒地,后继续使用铁锤击打杨某菊头部,击打完后,苏某筹取来厨房里菜刀切割杨某菊的颈部,致杨某菊当场死亡,随后将其尸体拖至饭厅的餐台旁边后离开,作案工具锤子、菜刀随手放在一楼厨房。2019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妻子卢某报案,民警在苏某筹租住的三楼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菊是被具有弧形平面及羊角样打击面的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部并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双侧颈总动脉断裂,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对被告人苏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苏某目前诊断为: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处于发病期;2、被鉴定人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菜刀、衣物、拖鞋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精神病院门诊病历、阳西总医院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戴某、苏某威、苏某成、曾某媛等人证言;4.被告人苏某筹的供述;5.鉴定意见:杨某菊死因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苏某筹精神病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语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筹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10张;

4.鉴定意见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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