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448号
被告人苏桂梅,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桂梅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苏桂梅在明知同案人卢某某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先后向兴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申请共计5张信用卡借给卢某某用于取现及透支消费。因透支款未还,上述银行工作人员自2016年2月起多次以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苏桂梅催收还款,被告人苏桂梅拒不还款。截至2016年8月,被告人苏桂梅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18420.85元逾期未还。
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苏桂梅在广州市在花都区建设北路南菱汽车城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人文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桂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桂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桂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昕
2017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桂梅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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