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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桂红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苏桂红,绰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桂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苏桂红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约定交易毒品后,在合浦县常乐镇济康医院内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销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苏桂红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约定交易毒品后,在合浦县常乐镇济康医院内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销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苏桂红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约定交易毒品后,其窜至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济康医院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苏桂红身上缴获毒资100元人民币;从李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2.人员基本信息、抓获证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桂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桂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桂红现羁押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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