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苏民,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巷**号。被告人苏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苏民与周某甲(已死亡)受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雇佣,在明知“豆玩网”、“飞五网”等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先后赴土耳其、马来西亚等地,以“财富点卡”、“阿K点卡”账号从事上述网站的代理工作,为赌博网站参赌人员兑换赌博筹码、收取赌资等。期间,被告人苏民共获利人民币3,970,65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苏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苏民以及非同案被告人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民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兑换筹码、资金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民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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