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波组织卖淫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苏波,绰号“舒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村**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波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苏波伙同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共同出资租赁平江县开发区**酒店**楼,以开设男式休闲中心的名义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苏波和周某某、李某甲等人邀请吴某某(已判刑)一起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并负责管理休闲中心的日常工作;聘请谭某某(已判决)为业务经理负责管理服务员,组织人员上街派发招嫖卡片,在休闲中心接待嫖客及从事“带房”服务;聘请王某某(已判刑)为收银员;李某甲邀集其弟弟李某乙(已判决)为服务员负责休闲中心的安保工作,并在酒店一楼大厅接待嫖客,上街派发招嫖卡片。

2017年3月27日21时许,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平江县开发区**酒店**楼休闲中心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刘某某、邓某某、翟某某与嫖客余某某、喻某某、江某某抓获。被告人苏波于202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人员指纹卡、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退赃笔录、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翟某某、余某某、喻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同案已判刑人员周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谭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苏波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波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苏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娇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