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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济旺盗窃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某某利用在霞浦县**镇**岛附近海域的被害人吴某某渔排上养殖网箱大黄鱼的便利条件,多次窃取渔排网箱内的大黄鱼,出售给刘某某、林某某等人,得款共计人民币86430元,用于手机赌博游戏。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将渔排网箱内自然损耗的大黄鱼死鱼、白鳃病大黄鱼病死鱼,以每斤9.5元的价格,“烂尾巴”死体大黄鱼(不完整的、每次1-5斤不等),以每斤3元的价格,先后二十多次出售给刘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33190元。

2020年1月下旬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将渔排网箱内的重约4两的大黄鱼活鱼捞出,待鱼死亡后,以死鱼价格出售:以每斤7.5-8.5元的价格,先后十几次出售给林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51840元;以每斤9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1次,共计53斤大黄鱼,得款人民币400余元;以每斤8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1次,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

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箱正常养殖的长度约20厘米,重量约4两)大黄活体鱼苗,每斤13元,被盗活体大黄鱼鱼苗价值共计人民币91546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退出人民币4300元。同年3月24日,被告人苏济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养殖的大黄鱼,价值共计人民币1247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林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济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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