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2012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罪(漏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2012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清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8月12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洪兵,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因没钱用在岳阳市华容县县城商量到益阳盗窃。当日,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三人骑两辆摩托车从华容县县城来到桃江县**镇**村,发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家死了人在开始做丧事,认为死了人以后肯定会收“人情钱”,决定等到死者埋了的当天晚上来偷钱,三人在刘某甲、刘某乙家附近踩了点后离开现场住宿在益阳城区。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又到了桃江县**镇**村刘某甲、刘某乙家附近,发现刘某甲家中还在做丧事,三人骑车离开现场。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再次来到刘某甲家附近,发现刘某甲家丧事已经做完,三人决定当晚动手盗窃。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来到刘某甲家,合力将房屋中间房间的窗户钢筋拉开,犯罪嫌疑苏清华用随声携带的打火机将窗户上的纱窗烧开,被告人谢洪兵负责在屋外望风,被告人范某某从窗户进入房间内,从房间里面将房间门打开,被告人苏清华从打开的房门进入房间。因房间内有人睡觉,被告人苏清华害怕被发现,将刘某甲家的电断开,被告人苏清华、范某某在刘某甲家里盗窃现金共18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三人盗得现金以后,迅速离开现场,连夜回到华容县。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三人在被告人谢洪兵租房内将所盗现金18万余元平分,三人各分得现金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清华已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洪兵已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苏清华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现金7000元已返还被害人;并扣押被告人苏清华湘F*****黑色吉利牌轿车一辆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4.视频侦查报告书;5.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清华、谢洪兵均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随案移送车辆一台及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苏清华、谢洪兵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机关扣押车辆一台存放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
6.被害人刘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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