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苏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18年1月1日止;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9月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苏煜至孝感市孝南区**街**小区地下停车库,采取掰龙头、连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地下停车库的一辆黑色雅马哈LYM1OOT-4型摩托车盗走,并于同日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冯某某。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煜,起获被盗的雅马哈LYM1OOT-4型摩托车并发还。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雅马哈LYM1OOT-4型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支付宝收款记录照片、扣押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合格证、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结果照片;5.被告人苏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苏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煜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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