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苏玉昌,曾用名王成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1197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苏玉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玉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6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苏玉昌伙同李兵、霍新雷(均另案处理)等人,计议后携带作案工具并驾车伺机作案,在阜阳市西二环路公交公司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宁波卷烟厂的运烟货车密码锁撬除,盗走“大红鹰”牌香烟16箱,“五一”牌香烟18箱。
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0200元。
2.2003年4月20日晚,被告人苏玉昌伙同李兵、赵虎(均另案处理)驾车从阜阳经南照到霍邱,伺机盗窃停在路边的汽车轮胎,在霍邱县马店周国林精米加工厂门前发现一辆“斯太尔”汽车,由李兵负责守车,苏玉昌同赵虎二人携带作案工具下车,盗窃该车备胎时被群众发现,三人逃逸时被群众抓获。
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程学义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国林、李德友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赵虎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苏玉昌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玉昌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玉昌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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