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苏百胜,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社**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百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李某某、桑某某因与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的“川A”酒吧的股东秦某某发生纠纷,遂邀约蒋某某等人前往该酒吧,在酒吧内哄闹、摔砸酒瓶等,并与酒吧股东鲜某某及被告人苏百胜与王某某等一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苏百胜将桑某某头部打伤,鲜某某、沙某某、张某某均受伤。经鉴定,桑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沙某某、鲜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苏百胜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四川**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保卫处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百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百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百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百胜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真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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