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苏碧莹,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碧莹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碧莹虚构自己在中国**银行、广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理财工作,筹措资金用于公司上市项目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朱某某、李某某等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并放任朱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募集资金。经查,被告人苏碧莹募集资金后,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归还本息和个人消费。经审计,被告人苏碧莹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865017元,返还人民币54961363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8903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广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碧莹的供述和辩解;5.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碧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苏碧莹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2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冻结、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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