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管平抢劫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苏管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管平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苏管平入住本市上城区**路**号**酒店**室,于次日凌晨4时许联系到被害人周某某上门提供服务。周某某来到上述房间后,因是否接受服务及费用问题与苏管平产生冲突。苏管平便使用床头柜顶住房门,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威胁不得离开,并向周某某索要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周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5000元转给苏管平。苏管平将上述资金用于赌博后,再次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周某某予以拒绝并将手机扔出窗外。后苏管平使用随身携带的胶带对周某某实施捆绑,并离开房间前去寻找上述手机。周某某趁机挣脱捆绑并电话求救。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并抓获被告人苏管平。

另,公安机关已冻结苏管平银行卡余额人民币199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住宿登记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苏管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手机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管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苏管平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