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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美莲盗窃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号。因吸食毒品于1999年5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26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龙港市**小区**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二楼前间卧室衣柜内的人民币5000元现金盗窃走。涉案赃款现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前科身份资料; 

2.证人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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