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苏聪华,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洪良森,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添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张某乙、邓某甲、邓某乙、洪某乙(均刑拘在逃)等人组织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等人在缅甸勐波组建诈骗集团,针对国内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全体成员集中生活、工作在相对封闭窝点,诈骗金额统一上缴再分配。该诈骗集团以大组为诈骗单位,共有“财组”、“天组”等18个大组,每个大组下设组员、小组长、管理、大组长,并与专门后台客服人员对接。该诈骗集团通过在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按照诈骗集团提供的话术、剧本和对方聊天,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国泰收益”平台上充值押注赚彩金,前台组员和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并设置套路逐步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得手后,“国泰收益”后台收取35%,组员分得6-20%提成,小组长、大组长、管理亦分得诈骗提成。经查,2019年3月至5月份,“财组”诈骗总金额分别为3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90多万元、100多万元。
被告人苏聪华于2019年2月份前往缅甸勐波加入诈骗集团,招揽被告人洪良森、张添成以及黄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诈骗集团,2019年3月份至5月份为“财组”的大组长,负责组内工资分发及日常管理。
被告人洪良森于2019年2月份前往缅甸勐波加入诈骗集团,为“财组”组员,共同参与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返回厦门。2019年5月份,被告人洪良森伙同陈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诈骗被害人陈某丙1007509元。
被告人张添成于2019年3月中旬前往缅甸勐波加入诈骗集团,为“财组”成员,共同参与诈骗,于2019年5月15日返回厦门。2019年3月下旬,黄某某诈骗被害人刘某甲17余万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添成等人骗走微信名叫“小懒虫”的女子2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份前往缅甸勐波加入诈骗集团,2019年3月至5月份为后台客服人员,参与“财组”与“国泰收益”后台的对接工作,负责控制“财组”被害人上下分及统计诈骗金额等。
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业绩表、银行交易明细、破案经过说明、乘机记录、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刘某乙、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聪华、张添成、洪良森、陈某甲以及同案犯陈某乙、张某丙、陈某丁、黄某某、郭某某、张某丁、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聪华、洪良森、张添成、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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