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苏聪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聪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聪明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E出口处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电门锁强行开启并把电动车骑走。之后,被告人苏聪明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7元。
2.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苏聪明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运岛牌电动车电门锁强行开启并把电动车骑走。之后,被告人苏聪明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86元。
3.2019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苏聪明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地铁站D出口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电门锁强行开启并把电动车骑走。之后,被告人苏聪明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
4.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苏聪明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E出口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心艺牌电动车电门锁强行开启并把电动车骑走。之后,被告人苏聪明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
被告人苏聪明到案后,对其四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螺丝刀、帽子、活动扳手、铁钳、铁锤、钥匙、墨镜、口罩、组合锤、打火机、裤子、袋子、漱口水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电动车行驶证、销售票据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苏聪明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733、7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聪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4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聪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聪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聪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建议对被告人苏聪明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法缘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